盤山縣鑫晟大藥房公示處罰決定書
盤山縣 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
盤山縣 市監(jiān)處罰〔 2023 〕 22 號
對盤山縣壩墻子鎮(zhèn)鑫晟大藥房經營超過有效期藥品
行為的處罰決定
當事人: 盤山縣壩墻子鎮(zhèn)鑫晟大藥房
主體資格證照名稱: 營業(yè)執(zhí)照
統一社會信用代碼:■■■■■■ ■■■■■■
住所(住址):■■■■■■ ■■■■■■
法定代表人(負責人、經營者): ■■■■■■
身份證件號碼: ■■■■■■ ■■■■■■
案件來源及調查經過:2022年11月8日盤山縣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局接到盤錦市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局行政執(zhí)法涉案線索移交書(盤市監(jiān)藥化案移[2022]31號)和盤錦市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局案件交辦通知書(盤市監(jiān)交辦[2022]11號),稱盤山縣壩墻子鎮(zhèn)鑫晟大藥房經營超過有效期藥品行為。
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》第九十八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(guī)定,為進一步調查核實,執(zhí)法人員于2022年11月14日經主管局長批準予以立案。
經查:該藥店“灰黃霉素片”批號G191003,生產日期:20191028有效期至20221027,該藥品是2021年11月21日從江蘇曙吉醫(yī)藥貿易有限公司購入,共購入3盒,進價7.7元,銷售價為15.7元,經與該公司銷售清單核對,沒有銷售;“氨茶堿片”批號:1911002,生產日期:2019年11月01日,有效期至2022年10月,該藥品是2020年9月5日從赤峰市金泰醫(yī)藥有限公司購入,進價為4.1元,銷售價為6元,隨貨同行單上標示購入10瓶,銷售9瓶,(分別于2021年4月3日2瓶、2021年6月5日3瓶、2021年7月20日2瓶、2021年10月11日2瓶)其銷售時間是在有效期內銷售,剩余1瓶過期,兩種過期藥品,共計4瓶,沒有銷售?;尹S霉素片每瓶15.7元,共3瓶;氨茶堿片每瓶6元,共1瓶;涉案藥品貨值金額合計53.1元;至案發(fā)時止上述藥品未銷售。
上述事實,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:
1、現場筆錄一份,證明該店的現場經營情況;
2、韓冬梅詢問筆錄一份,證明當事人經營藥品相關的情況;
3、行政執(zhí)法涉案線索移交書及相關材料復印件一份(共計十七張),證明案件來源情況;
4、詢問通知書一份,證明依法通知當事人來我局接受詢問及攜帶相關材料;
5、韓冬梅身份證復印件一份,證明其自然人身份;
6、盤山縣壩墻子鎮(zhèn)鑫晟大藥房營業(yè)執(zhí)照、藥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各一份,證明該店的主體經營資格;
7、盤山縣壩墻子鎮(zhèn)鑫晟大藥房氨茶堿片銷售電腦清單打印件四份,證明當事人銷售的藥品是在有效期內銷售;
8、江蘇曙吉醫(yī)藥貿易有限公司企業(yè)資質證明材料復印件各一份(共18頁),證明該公司的主體資格;
9、赤峰市金泰醫(yī)藥有限責任公司資質證明材料復印件一份(共27頁),證明該公司的主體資格。
10、江蘇曙吉醫(yī)藥貿易有限公司銷售清單一份,批號為G191003號,證明批號為G191003“灰黃霉素片”真實有效及藥品的合法來源;
11、赤峰市金泰醫(yī)藥有限責任公司藥品銷售(隨貨同行)單一份,證明批號為1911002“氨茶堿片”真實有效及藥品的合法來源;
以上證據材料均由韓冬梅簽字確認。
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、申辯要求。
2023年3月29日,我局對盤山縣壩墻子鎮(zhèn)鑫晟大藥房送達了盤山縣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(盤山縣市監(jiān)罰告〔2023〕22號),告知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、申辯,并可以要求聽證。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、申辯、聽證意見。
本局認為,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》第九十八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(guī)定:“禁止生產(包括配制,下同)、銷售、使用假藥、劣藥。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為劣藥:(五)超過有效期的藥品;屬于經營超過有效期藥品行為。
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》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:“生產、銷售劣藥的,沒收違法生產、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,并處違法生產、銷售的藥品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;違法生產、批發(fā)的藥品貨值金額不足十萬元的,按十萬元計算,違法零售的藥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,按一萬元計算;情節(jié)嚴重的,責令停產停業(yè)整頓直至吊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、藥品生產許可證、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(yī)療機構制劑許可證。
生產、銷售的中藥飲片不符合藥品標準,尚不影響安全性、有效性的,責令限期改正,給予警告;可以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。”的規(guī)定。予以處罰。 鑒于當事人在我局調查期間積極配合市場監(jiān)管部門調查,因家中父親生病住院,在院陪護,藥店停業(yè)一段時間,所以未及時將過期藥品下架,且當事人違法行為,沒有造成社會危害,案發(fā)后能積極整改,減輕危害風險,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第三十二條的規(guī)定,符合《遼寧省藥品監(jiān)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(guī)定》第九條: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:(一)違法行為輕微,社會危害性較小的;(二)涉案產品來源合法且尚未銷售或使用的;(三)積極配合藥品監(jiān)管部門調查,如實陳述違法事實,并主動積極提供證據材料;”的規(guī)定,屬于減輕處罰情節(jié),建議對當事人予以減輕處罰。 綜上,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》第九十八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(guī)定, 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》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,責令當事人改正其違法行為。
處罰如下: 1、沒收超過有效期的藥品4瓶;
2、罰款10000元;
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: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處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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